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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FKK诉武汉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效案

2014年12月17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历经8年的艰难诉讼,我国环保领域的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武汉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晶源)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日本fkk)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阳)专利侵权案于200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在宣判前,曾经历了复杂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1995年12月22日,晶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1999年9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95119389.9)。煤燃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是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长期的难题,该专利技术一改依靠消耗大量淡水和能源的传统石灰石脱硫方法,可使脱硫成本降低2/3。1997年,华阳因错购日本fkk的“镁法”脱硫设备,陷入原料无法供应的窘境,故晶源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而后,原供应商日本fkk在未征得晶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采用晶源当时已经公开的上述专利技术,华阳因节省原料新增利润每年高达数千万元。2001年9月,晶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被告日本fkk与华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004年12月13日,日本fkk以晶源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该无效请求案进行审查,并于2005年11月24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清楚限定了脱硫的步骤、工艺参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日本fkk提供的对比文件,合议组认为,只有能够从对比文件的文字描述或其附图中明显看出的技术特征才属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仅仅是从附图中推测或测量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并且,即使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但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则不应认为该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2006年6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4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日本fkk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均维持了第8404号无效决定。

 2008年5月21日,武汉市中院代福建省高院宣判,判决被告fkk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晶源5061.24万元人民币;被告华阳以每台机组每年向原告支付24万元使用费替代停止侵权。而后,晶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日本fkk和华阳共同赔偿晶源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至此,这场历时8年之久的涉外专利大案终于以晶源大获全胜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