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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实务信用证局限性及风险

2016年10月2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信用证实务信用证局限性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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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作为一种相对安全的结算方式,在我国及其他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一直以来受到重视,成为出口商在出口贸易中首选的一种方式,尤其是成交金额巨大时。对于初次进行交易的进出口商来说,在对对方的经营作风、资信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信用证无疑增加交易的安全性。一些国家也强制要求进口商以信用证进口商品,以此达到其外汇管制或控制进口的目的。另外,作为一项利润丰厚的中间产品,信用证无疑也是银行极力推崇的一种结算方式。但长期以来信用证业务本身所具有的繁琐的特点已不能适应当今国际结算效率的提升.其存在的局限性和风险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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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迅速下降
  20世纪60-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但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却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赊销(o/a)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却大行其道,很快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l/c风光不再。引人关注的是越是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或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信用证越普及;相反越是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使用比例越小(见表1)。
  二、信用证的局限性
  1、手续繁杂、耗时冗长。信用证业务以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银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但单据在邮寄过程中有时耗时较长,对短途交易来说平添了许多麻烦。如中国大陆销售到台湾省的产品须在香港转运、转单,从天津新港启运,货物经香港转运至台湾省约需7天,而单据转至台湾省则需10天左右。
  2、费用过高。信用证占用了相当的信用额度,并且费用种类繁杂,所需费用是所有结算方式中最高的。
  3、相当信用证交单时间规定得不甚合理。一般说来,如信用证无交单时间的规定,可按最迟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银行议付有效,但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而实际中,信用证有效期常短于规定的装运日后21天的最迟期限。或者信用证明确规定了在装运日后15天内交单,但有效期较之提前。这些规定都常会令出口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在出现不符点的情况下及时更改或修改单据。
  三、信用证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法律漏洞,使得各种纠纷、欺诈时有发生。
  1、申请人的风险。信用证虽然可以通过开证额度的使用给予进口商一定时间的融资需要(远期信用证更能提供这种需求),但它并不能够保证进口商一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货物。因此,信用证条件下,进口商仍将面临收到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的风险。
  2、受益人的风险。信用证强调出口商只要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得到付款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有限度的。一旦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政局动荡或经济波动,或是进口国因外汇短缺推迟开立信用证,出口商还是要面对货款无法收回或迟收款的风险。
  3、银行的风险。信用证项下银行付款以单据为前提。如遇受益人伪造单据,被申请人发现而起诉,开证行可以止付。但若在此之前,指定银行(付款行/保兑行)在单证相符前提下已实施付款,它将被开证行拒付。因此,指定银行将蒙受损失。其次,如申请人破产倒闭、无力偿付时,开证行就要独立承担风险。最后,如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在无贸易背景下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再伪造单据骗取银行承兑或付款,这种情况下将使指定银行和开证行均承担较大的风险。
  4、保兑信用证。一般来说保兑信用证可以转移因开证行所在国政局或经济动荡带来的风险。但实际业务中有过信用证项下保兑行就是开证行在国外的分行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一旦开证行无力偿付,那么保兑行也无法行使其保证付款的责任。因为开证行的分行作为保兑行并非是第三方保兑,所以保兑行转移政治或经济的风险能力就大打折扣了。
  四、有效利用信用证的策略
  鉴于信用证的种种局限性和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出口商应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1、简化信用证单据条款。开立信用证之前,出口商可与进口商商订信用证项下需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的种类。较安全的做法是尽可能使单据种类越少越好,并且对于单据的描述也尽可能简单化,以防止不符点的产生。
  2、加强成本核算。如果合同成交金额较小,而信用证所需费用又较高时,就需考虑是否还有必要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如系成交金额大的交易,为保障货款的安全而必须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就需选择收费合理的银行。出口商可同进口商协商选择相对收费较低而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通知、议付或保兑。
  3、规定合理的交单时间。通常较好的信用证会出现有效期与规定的交单时间的最迟期限为同一天。但若出现前面所述的不一致时,就需提出修改,以确保有足够时间制单、备单,并且在有不符点时能在有效期内进行修改或替换。
  4、重视客户信用。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在对对手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有必要采用信用证,而针对有着多年贸易关系的老客户,则可考虑采用其它更灵活简便的支付方式。
  5、防范进口国的风险。对出口商而言,如进口国政局动荡或经济形势不稳定时,极有必要选择保兑行实行保兑。但不可选择开证行的分行为保兑行,而要选择那些信誉度高的大银行为信用证实施保兑。或在不保兑前提下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转移来自国家政局或经济方面的风险。
  6、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商而言,投保出口信用险是规避信用证下各种可能存在风险的有效方法。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完成的。
  7、控制货权。在进口商付款前,出口商需严格控制货物所有权。出口商的单据出现不符点时,进口商可根据不符点情节严重与否或其它原因接受或放弃不符点事实。而进口商如在付款前得到了正本海运提单,那么他极有可能不接受不符点,或提出降低货物价格,从而给出口商带来损失。因此,出口商可把海运提单做成凭银行指示,这样进口商如不接受不符点,货权由银行控制。届时全套单据可由银行听从出口商处理。
  8、慎重选择合适的信用证。一般而言,保兑(包括沉默保兑)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可以有效预防国家风险;而不保兑信用证只能预防商业风险。但如合同有争议时,选择自由议付的信用证要比不可议付信用证更能起到防风险的目的。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保证未结清帐户的贸易,要求开证行在卖方提交能证明进口人未付款的单据时向卖方付款。在某些国家被用于替代银行担保。目前主要在美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