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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信用证介绍

2016年10月16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一、保兑信用证概念

  保兑信用证系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定银行加以保兑,保证兑付受益人所开具的汇票,称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二、采用保兑信用证的贸易条件

  在贸易实务中若出现下列情况可酌情考虑采用保兑信用证:

  1. 若因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

  2.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同等原因。

  若在进出口贸易遇有上述的贸易条件下,进出口商双方都有诚意,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成交,可采用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对进口商来讲,可购到急需的进口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商都会同意采用保兑信用证。

  三、开证银行委托保兑的功能条款

为了表示信用证具有保兑功能,应载明如下条款:

  1. 委请通知银行保兑。

  2. 本银行(开证银行)授权贵银行(通知银行)对本信用证加以保兑。

  3. 请通知受益人本信用证由贵银行(通知银行)加以保兑。

  4. 兹授权通知银行对第___号信用证加以保兑。

  信用证欲实现其保兑功能,必须明确该信用证系不可撤销的,才能保兑。为此,在实务中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予以保兑。

  四、保兑银行承担保兑的功能条款

  开证银行委请通知银行对已开出信用证加以保兑,通知银行必须同意承担保兑的责任和义务,两者必须相匹配,才能表示保兑的功能。

  通知银行兼保兑银行的责任和义务,通常是在信用证的右下角辟有通知银行的通知栏,在此栏内通知银行必须作出文字说明,同意保兑的条款,此条款称“开证银行以外的保证条款”(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文如下;

  1. 本银行(通知银行)受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委托,对本信用证加以保兑,并在此保证,凡提交贵公司(受益人)依 信用证条款 签发的汇票,届时由本银行兑付。

  2. 根据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要求,本银行确认此信用证并藉此向贵公司(受益人)保证,凡出具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的汇票,届时付款。

  3. 对本信用证予以加保并在此保证,凡向本银行提示符合本信用证诸条款的汇票时予以议付或承兑。

  4. 本银行对本信用证受托加保,凡依本条款签发的所有汇票,我银行保证兑付。

  五、不可撤销跟单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的开立有两种办法

  (1)进出口商经谈判双方同意采用保兑信用证。 开证银行开立保兑信用证 ,在信用证的右下角“通知银行的通知栏”中,由保兑银行注明保兑承诺,而后传送给受益人。是否须提供保证金额视情况而定;

  (2)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将正本传送给通知银行,并请保兑银行依此信用证条件另开一张保兑信用证。

  这种由保兑银行开立的保兑信用证中必须有这样的一段文句,以资证实:

  “本银行(通知银行兼保兑银行)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根据开证银行开立的第××号信用证的诸条件,兹开立保兑信用证”。

  若采用这种作法,是因进口商在保兑银行开有帐号并有存款。究竟在实务中采用何种办法,应视情况而定。

  2、保兑不是担保

  在 国际贸易 实务中采用保信用证,其保兑的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担保。

担保的责任是原当事人不能履行其责任时,要求担保人负连带责任。亦就是说,原当事人不履行其责任时应由担保人承担其责任。

  保兑信用证中已明确的是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换言之,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不是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被开证银行拒绝后,才向保兑银行要求偿付。不能把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视为担保信用证(stand-by-credit)。

  3.保兑手续费

  保兑银行以其信用提供保兑并承担风险,故必然要收取保兑手续费用(confirming charges 或 confirmation char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