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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合同下交单义务谁承担?

2017年9月8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贵报3月13日刊登上海海事 法院汪洋撰写的"fob合同下国内 货代的双重身份"一文(以下简称 《文章》)。笔者对"国内卖方举证 不出其和货运代理人之间有代为订 舱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 人自然没有向其支付因处理委托事 项而取得的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 的合同义务"、"作为托运人,其 要求交付运输单据的对象应当是永 远人而非货运代理人,因此,即使 国内货运代理人同时具有承运人代 理人的身份,国内卖方也不能直接 要求其支付运输单据"的论点,提 出不同的看法,供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