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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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已装船,但未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期间货物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2018年1月18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我国某公司以cfr贸易术语与印度的公司成交一批瓷器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当晚发生了火灾。这批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所以,风险应由我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