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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2014年8月4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一)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但必须是实体法规范,不允许选择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买方或卖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国家地区的法律。

   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该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适用我国法律。

  (二)外国法的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由当事人负责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我国法院依照相关原则确定适用外国法律的,则由法院查明相关法律。查明的途径有:

  1、由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的对方司法机关提供。

  2、由我国驻该国使领提供。

  3、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对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一般应按照举证和质证规则予以查明。我国法院主动查找外国法律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