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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的运用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2020年6月30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黄赞荣律师,广州国际贸易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国际融资的运用

我国发行国际债券开始于1982年1月22日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首次发行了100亿日元私募债券期限12宽限期5年从1982年1月29日起计息年利率为8.7%半年息一次宽限期后每年还款8%,此后的几年间中国在国际债券场都很活跃这一阶段的发行条件较好利率接近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期限一般在7年以上。




我国利用股票进行国际融资是从1991年上海、深圳两地发行的B股开始的,到1994年底共有50余家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放B股,上市总额达30多亿人民币,筹集外资数亿美元。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在香港上市的H股和红*股、在美国上市的N股、在英国上市的L股以及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都属于国际股票。


为了推动我国国际融资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债的管理,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要尽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的导向,将更多的外资引向中西部、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对外借债方面,要在计划管理、债务监测、借款使用、管理法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主要表现为对项目资产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对项目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抵押,对无形动产设置担保物权等几个方面,如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债权。物的担保有以下两种形式:




抵押。为提供担保而把资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但是附有一项明示或默示的条件,即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应在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后重新移转于债务人。


担保。这种形式不需要资产和权益占有的移转或者所有权的移转,而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一项协议。


人的担保


是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义务可以是一种第二位的法律承诺,即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起被担保人的合约义务。项目投资者作为担保人。项目投资者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项目公司来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利用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


商业担保人。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赢利的手段,承担项目的风险并


收取担保服务费用。商业担保人通过分散化经营降低自己的风险。商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服务是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类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一般为银行信用证或银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