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赞荣律师,广州国际贸易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天津市XX公司与美国XX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FOB天津,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后银行因上海公司提交的单证表面不符,拒绝付款,而美国公司凭保函从承运人处提到了货物。天津公司欲追究美国公司的违约,但发现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均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公司考虑到前往瑞典仲裁的费用成本,以及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而放弃了向美国公司的索赔请求。
上面例子是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的纠纷,由于我国进出口企业的经验不足,在纠纷发生时,才发现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的仲裁地在遥远的他方国家,这时该怎么办呢考虑到仲裁的费用和成本以及对他国法律人文语言环境的不熟悉,往往放弃维权,遭受损失。实际上这样的局面从很多方面可以避免。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选择由我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如双方对仲裁条款争执不下,亦可选择我们熟悉的第三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如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争议标的所在地等都可以认为是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因此,可以约定由我国的法院管辖法。当然,若双方约定由我国的仲裁机构受理的,也可由我国的仲裁机构受理。如双方对此争议过大,亦可选择我们熟悉的第三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如香港、新加坡这样的地区或国家来作为仲裁地,一方面在地理位置上比较方便,另一方面在法律人文环境上也比较熟悉,便于纠纷的解决。
其次,若合同中没有就纠纷处理作出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也是实际经常发生的情况,即当事人约定了由外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出口方大都以为必须要到外国起诉或提起仲裁,考虑到维权成本,而放弃了索赔请求。实则不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即便双方之前对争议的管辖有所约定,但只要被告应诉答辩,我国的法院即有管辖权。另外在经济与社会全球化的今天,律师事务所也往往有着全球性的合作资源,聘请有外国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仲裁地问题往往是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处理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希望本文的小小建议给各位做贸易的同仁们一点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海事诉讼的及时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并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对我国海事法院的涉外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船舶碰撞或船舶损坏海上作业设施等海损事故引起的索赔诉讼
1、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虽然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者属于加害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般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
3、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
二、因海上作业或设施安置不当妨碍船舶安全航行造成损害事故,海上运输和海上、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海上运输和海上作业中发生重大事故引起索赔的诉讼
1、事故发生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受损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的;
3、事故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
三、因船舶排放油类或向海洋倾倒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或者因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拆船作业不当造成海域污染引起的索赔诉讼
1、污染损害发生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和;
2.污染事故虽然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使我国海域受到污染的;
3、为了防止、减轻污染损害,我国采了的预防措施的。
四、因追索海难救助、打捞费用提起的诉讼
1、救助或打捞是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
2、救助船舶,被救助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的。
五、因海洋开发和海洋综合利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履行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开发和利用的是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六、因拖航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是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合同双方或一方的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七、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货物的装货港、卸货港、目的港、船舶中途停泊港以及旅客和行李的启运港、转运港、到达港或目的港为我国港口的;
3、合同、提单订有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条款的。
八、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或光船租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船舶的船籍港、交还港为我国港口的。
九、因船务代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是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合同任何一方的营业机构在我国境内的;
3、被代理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或到达我国港口的。
十、因港口装卸作业或理货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装卸作业或理货是在我国港口进行的。
十一、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者船舶在我国修理的;
2、在国外修理的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十二、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保险人主事务所、常设机构在我国境内的;
2、被保险的船、货到达我国港口的。
十三、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1、共同海损发生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共同海损的理算是在我国进行的;
3、发生共同海损船舶的航程终点为我国港口的。
十四、因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是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建造、买卖的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十五、因船舶抵押权或优先受偿权提起的诉讼
1、抵押权或优先受偿权是在我国设定或发生的;
2、该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十六、因船员与船东、雇主的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合同是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船员所在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3、船员、船东、雇主为中国公民的。
十七、除上述各条外,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外海事诉讼,我国海事法院亦有管辖权:
1、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惯常居所、主事务所或常设机构的;
2、我国海事法院应海事请求机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已对船舶实行扣押或当事人在我国已经提供担保的;
3、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扣押的;
4、双方当事人协议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