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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贸易纠纷仲裁具有优越性
2016年4月13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选自:《国际商报》
2004年初,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在从巴西进口的大豆中发现了杀真菌剂污染物,此事件带给中巴贸易关系的影响读者应该记忆犹新。一时间,90%以上的巴西产大豆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都受到了禁止。2004年的事件提醒了商品贸易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认识到合同纠纷产生和存在的可能性。无论是立足于商贸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意识到了潜在的纠纷的可能性,就要按照逻辑提前考虑如何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谈到这个问题,读者可能知道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也知道仲裁相对于法庭诉讼来讲,具有重要的优越性。本文旨在强调仲裁的具体优越性,同时介绍总部位于伦敦的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后文称“fosfa”)在避免和解决商贸纠纷方面的职能,并对fosea仲裁的特性以及费用优势进行详述。
1.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
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建立于1971年,是由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四个协会合并而成,协会中历史最悠久的可以追溯到1863年。fosfa的会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油籽、油和油脂或花生的商贸领域,或者是为这些商贸往来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领域,大部分会员是生产商和加工商,运输商和经销商,贸易商,经纪人和代理商,管理部门,分析人员,船主以及为贸易商提供服务的其他人。然而这并不等于说,非会员就不能受益于该协会。
2.fosfa的格式合同
fosfa拟定且保留了大量的涉及cif、c&f以及fob等货物交易形式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涉及了源于世界各地的,不同货运方式或者不同贸易条件的油籽、油、油脂以及花生的商品贸易,包括主要的油籽(大豆、向日葵籽、油菜籽以及其他),植物油和海上漂油以及油脂,提炼油和油脂,以及花生。全球油及油脂贸易的85%采用了fosfa的合同。
fosfa的格式合同由会员通过被选举的专家委员会拟定。由会员草拟的格式合同体现了贸易实践和惯例,并且会被经常性地更新,以反映贸易实践的变化。负责草拟格式合同的委员会会员来自许多国家,并且均衡地代表了从产品最初的生产商到最后的购买方的各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利益。
本文的读者可能从事大豆贸易,因此,也会有兴趣了解fosfa公布的以下几款有关大豆产品的格式合同: 南美大宗黄豆交易合同(cif条件) 加拿大/美国大豆交易合同(cif条件) 大宗大豆交易合同(cif条件)
3.贸易纠纷的仲裁
fosfa也会监督、促进可能解决合同贸易纠纷的仲裁行为。fosfa的每份国际合同都包括了fosfa的标准条款和仲裁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fosfa的会员才可以在合同中使用fosfa仲裁,但是,非会员通过fosfa进行仲裁的费用要更高一些。
4.仲裁的优越性
仲裁之所以受到青睐,原因在于它可以在国家法院之外解决纠纷,并且作为解决商贸纠纷的一种手段,相对于诉讼有很多优越性。比如:
(a)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的首要优越性在于,相对于法院的判决来讲,针对败方财产的仲裁裁决更容易被执行。涉及国际油、油脂、油籽和花生商品的各交易方来自不同的国家。通过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国际贸易合同的各利益方可以利用依据《关于确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958年纽约公约》(后文称“纽约公约”)作出裁决的可能性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总的来说,本公约为在其成员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另一成员国执行提供便利。
对比来讲,如果国际争议诉诸一国法院,该国法院作出判决,胜诉方只有在判决作出国和对方财产所在地国之间存在支持判决执行的公约的情况下,才能对败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实际上,规定法庭判决执行的条约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在缺少该条约的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执行往往要依据执行地所在国的国内法开展复杂的程序。通常情况下,在执行地所在国的国内法律体系下,判决被执行方总是能够找到很多方法来进行辩护,从而使法院判决不能得到执行。然而,纽约公约通过让所有的签约国在很多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条款上达成一致,简化了这种执行程序。裁决确实可以通过败诉方的财产所在地国法院执行,然而,纽约公约规定了仅在非常少的几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确认和执行一项仲裁裁决。现在有超过130个国家签订了纽约公约。
(b)非公开解决纠纷的方式
一般来讲,仲裁相对诉讼来讲的另外一个重要优势,就是它是一个私人的程序,而不像诉讼那样,判决被公开出版,审理也可能被公开等等。对于那些想维护商誉的商业当事人来讲,这种商业隐私是一项很重要的考虑因素。
5.fosfa的仲裁体系 fosfa仲裁有如下几种显著的特征:
(a)时间限制 fosfa的仲裁条款和上诉条款针对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时间限制,比如,在提出仲裁阶段。
与货物质量和/或交易条件相关的争议,如果不能通过分析合同的条款而得以解决,申请仲裁的一方必须在完成卸货后的21天(连续计算)内,将带有其所指定的仲裁员名字的仲裁申请通知送达另一方,而且必须同时通知fosfa并向其办公室派送密封好的货物样品。另一方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7天(连续计算)内提名仲裁员并且向联合会报送该仲裁员的名字。
如果争议的仲裁请求可以通过分析合同的条款而得以解决,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得出最后的分析结论后的14天(连续计算)内,将带有其所指定的仲裁员名字的仲裁申请通知送达另一方,而且必须同时通知fosfa。另一方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7天(连续计算)内提名仲裁员并且向联合会报送该仲裁员的名字。
除了与货物质量和/或交易条件相关的争议,对于其他有关争议,相关条款要求提出仲裁申请和提名仲裁员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所规定的运输/交货期限结束后的120天。
因此,特别重要的是,一旦与付款或者货物相关的争议产生,决定申请仲裁的一方就应当分析决定该争议属于以上所述的哪一种,以确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仲裁申请和提名仲裁员。仲裁员确实有一些权力,可以允许申请超出时间限制,但是,这种权力具有随意性,因此不可以依赖。
还应当注意的是,仲裁裁决上诉相关的规定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定条款。
(b)两级仲裁体系
通过fosfa进行仲裁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仲裁程序包括两个层级(也就是初审裁决后的上诉程序)。初审裁决作出之后,各方都有权利针对该决定向fosfa的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任何一个上诉都是向本案提供全新的听证,要服从上诉委员会的指示。各方均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作为初审裁决反面证据的任何新的论证、证据、证人证言或者证人,且均要采用正式的形式提交。在上诉阶段,上诉委员会由5名贸易领域的高级会员组成,成立上诉委员会的目的,是确保对每个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更正初审的错误裁决。
(c)fosfa的单级仲裁
fosfa仲裁值得关注的一个方面是,在合同中约定适用《fosfa仲裁和上诉规定》的当事方可以书面约定依据《fosfa小额度诉讼的单级仲裁规定》而由单独的一位仲裁员对纠纷作出仲裁。该体系与上述体系的显著区别在于,单级仲裁不允许针对该仲裁的任何裁决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并且该体系的仲裁成本也要低于两级仲裁体系的成本。
尽管该仲裁体系的名称中含有“小额度”字样,但是必须强调的是,fosfa小额度诉讼的单级仲裁条款并没有对适用该条款的争议规定额度的上限。当然,实践中,要求依据本条款进行仲裁的争议很有可能倾向于相对较小额度的诉讼,这很可能是因为这类仲裁没有上诉的可能性。然而有时候,合同各方也希望在某争议不太可能被认为是“小额度”的情形下,达成适用单级仲裁条款的协议。比如,一种可能性是,尽管双方在与贸易相关一个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但是双方都非常愿意保持一个稳固且长期合作的贸易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双方可以就该争议向fosfa申请一个快捷且低成本的仲裁(该仲裁将对该争议作出一个独立的裁决),作为解决因不能达成一致而引发的问题的方法,从而使双方的商贸关系得以继续。 值得注意的还有,fosfa专门出版了《经纪业务佣金和利益仲裁规定》。
(d)fosfa:由商贸领域的专业人士担当仲裁员
fosfa仲裁是由商贸领域的会员担当仲裁员,因此具有更为特殊的优势。这些仲裁员目前在相关领域是专家,可以提供具体的专业意见。因此,和国家法院的法官相比,这些仲裁员对相关的争议和问题有更为专业的理解。
(e)成本低廉
与通过其它仲裁团体所进行的仲裁相比,fosfa的仲裁成本相对低廉。
(f)遵守裁决
fosfa仲裁的另一个首要优势在于,由于该协会的会员都来自于贸易领域,整个协会和仲裁的执行在很多方面运转得像一个“绅士俱乐部”。因此,如果一方不顾声誉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是与合同相关的裁决,相关贸易的其他方会很快地知道这个情况。这种来自于声誉上的制约更进一步的增加了合同义务或者裁决决定被遵守的可能性。实际上,fosfa系统也对此支持并提供官方制裁。如果经过fosfa理事会的一个成员的申请,同时理事会认为向其所有会员告知某公司未遵守fosfa的裁决的举动恰当,fosfa会公告该公司为违约公司。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据估计2002年fosfa裁决的95%都已经被遵守执行。
文章来源: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律师:
黄赞荣
[广州]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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