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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的法律纠纷

2017年5月31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何康民 苏龙





      信用证交易因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 特殊的国际贸易惯例和金融业务, 也是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银行产品, 并予以广泛运用。因此, 一旦发生有关信用证的法律纠纷, 必然会使从事对外贸易和国际金融的从业人员感到困惑, 给正常工作和业务操作带来诸多不便。但是, 由于信用证在当今世界融通资金最为普通, 而且又是最重要的贸易结算工具。在我国整个对外贸易往来中, 有关信用证的种种纠纷常有发生, 涉案金额巨大, 影响深远, 且又无法完全避免。所以如何防止信用证纠纷的发生, 以及在发生了信用证法律纠纷后如何迅速地、妥善地予以解决, 尤显重要。

      一、正确认识和运用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中的跟单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令所作出在满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下, 凭指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保证付款的一项约定。因此, 信用证是开证行(issuing bank) 作为信用媒介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要防止有关跟单信用证交易纠纷的发生, 买方(the buyer ) 、卖方(the seller ) , 开证行及其它当事人(parties ) , 必须注意两点: 第一,对于跟单信用证交易的法律特性, 事前必须有正确、全面的认识; 第二, 各有关当事人应慎重审核自己要接受的信用证,然后切实有效地履行跟单信用证交易的有关规定。这些是使跟单信用证交易能顺利进行, 减少法律纠纷的基本原则。

      l 、充分认识跟单信用证交易的特性。信用证的开立虽然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或契约为基础, 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完全独立于买卖合同或契约, 而成为另一独立的交易即所谓信用证交易。在信用证交易中, 从法律意义上讲, 交易的标的物是信用证上所规定的单据, 而不是货物买卖合同或契约中的实际货物, 故信用证交易也称为单据交易。这是由信用证业务的特点所决定—开证行是以提交相符单据为付款条件, 又只管单据表面相符而不管货物交付的真实情况。开证行对于具体货物的品质、数量以及卖方是否确已装运了货物一概不予过问, 既无义务, 也无权利。同时, 开证行对于卖方提供的单据, 以通常的注意力予以审查, 只要“单证相符” 和“单单相符” 就予以对卖方付款。对于单据的形式如何, 有无欠缺, 正确性与否, 记载内容是否真实或法律上的效力如何、有无伪造, 开证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常因信用证所使用的用语不清或各当事人对文字的解释理解的不同或偏差, 也很难有一共同的客观的判断标准。所以在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结算中, 常有信誉不佳的买方, 借口挑剔单据上微不足道的瑕疵和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的任何不符点(discrepancy) , 提出异议或拒付。

      2 、严格遵守信用证交易基本原则。在信用证交易中, 要防止有关信用证交易发生纠纷,当事人除了认识其特性外,还应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对于卖方或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当其向银行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时,对于要求银行记载于信用证上的各种条款的指示,必须完整、明确,不宜使用模棱两可或词意不清的文字,尤其对要求卖方所提供的单据,必须作精确的说明,以便在银行处理信用证,或卖方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时,不致发生误会或错误。

 第二、对于卖方或受益人,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如果发现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与买卖合同或契约不符时,应立即要求买方正式修改(amendment)或予以删除(cancellation),绝对不能将错就错,导致无法履行或提供的单据与跟单信用证规定不相符或不一致。

  第三、;对于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advising,bank)及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应以合理注意力(reasonable care)审查单据藉以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确实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



      二、 堵塞信用证制度中的漏洞以防差错

  众所周知,信用证交易为单据交易,银行的主要责任仅为对单据的表面进行审查,并不查验单据的实际真实性,只要卖方所提示的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条件,银行即可付款。这体现信用证交易的特性,目的是为了交易迅速和灵活,但同时也为一些犯罪分子或不法之徒利用空头信用证(没有货物交付)的假单据向银行骗取巨资留下隐患。其诈骗的主要方式有冒装、短装货物,以次充好或伪造海运提单(ocean b/l)-----即货权凭证(title to the goods)。

      1、防止冒装或短装货物。在对外贸易中,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只核对单据而不查验货物的特性,在装运货物时捣鬼,有的不依契约装运货物,或所装运的货物品质、数量不符合买卖契约的要求,有的甚至以废弃物品填塞在货物箱内,冒出货物出口,但却能制作一套完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单据,使银行不能不付款,一旦得逞便逃之夭夭,类似诈骗案件,在过去我国对外贸易进口实务中,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在从事进口贸易时,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时,应特别慎重小心。除要求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一般性单据以外,可要求外方在交付单据时,提交国外知名机构公证行所出具的商验证(inspection certificate),方可承兑(accepted)或付款(effect the payment)。

      2、防止假提单。对于单据的法律效力,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如认为其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要求,,即可对受益人付款,而对其是否经过伪造可不不予过问。为防止收益人(卖方)出具伪假提单,以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可以在信用证中详细规定, 出口地的轮船公司于装运货物后, 即将信用证号码(l / e n o ) 、开船日期(sailing date )及提单号码(b / l no )以电传通知开证行或我方进口公司, 并应附加经过轮船公司签署的该电传副本, 方能承兑或付款。

      3、注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不利规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2 条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银行将接受其表面上注有诸如发货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条款或类似词语的运输单据。” 这种情况下, 不法商人常利用承运人不清点集装箱内货物之机, 大行欺骗之术, 或以少报多, 以废、次充好。对此, 我方进口公司在从事进口业务中, 必要时, 可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 拒绝受理载有“ 发货人装载和计数”(ship p e r , 助ad 。n d e o u n l)或“ 内容据发货人报称”(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 )一类文字的提单, 有效防止卖方行骗。

      三、应对和防止信用证法律纠纷的对策

      为有效防止信用证法律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影响和制约我国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 所有从事国际贸易的工作人员必须谨记以下各要点:

      l、熟知国际贸易惯例, 格守贸易游戏规则。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 通常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订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交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 它对当事人没有普遍的强制性, 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并予以采用时, 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在实践中,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能被大多数国家贸易界人士所熟知, 并能普遍地被接受、应用和在实践中经常得到遵守。因此熟知有关国际贸易惯例对正确进行进出口贸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 防范进口付汇、出口收汇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虽属银行信用, 但它毕竟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商业信用的基础上。无论作为进口方或是出口方, 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同样必须作好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如通过银行调查, 通过国外工商团体、资信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机构调查等。选择良好的交易伙伴, 也是顺利开展对外贸易, 避免信用证法律纠纷的重要保证。

      3 、外贸公司与银行协同加强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业务中“审证” 及“ 改证” 环节的管理, 凡出口信用证中出现“ 软条款” 或“苛刻条款” , 均不得接受, 应及时请进口商予以“ 改证” ,删除这些难以议付收款的壁垒, 谨防“ 议付陷阱” , 从而避免信用证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 就买方而言, 为了防止信用证法律纠纷的发生, 除了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外, 买方经由公证人或所派遣人员签发验货证明书或商检证书, 由银行签发保证卖方履约的保证书等进行预防; 就卖方而言, 为了杜绝信用证法律纠纷, 首先应在开立信用证之后, 对其开立的方式、内容及条件等作出妥善安排; 其次, 在接到信用证之后, 应详细审证, 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 确保信用证本身无问题。最重要一点是必须作好信用证项下规定的各种单据, 严格执行“ 单证一致” 和“单单一致” 制单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经济管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