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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务纠纷之——虚假代理合同的代价

2018年1月27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目前不少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中都存在三角关系,即除了委托人、代理人,还有具体供货的工厂。委托人通常都是贸易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可供出口的产品,但其掌握一定的客源和货源渠道,通常称其为中间商。因为出口退税等方面原因,中间商只提供产品,增值税发票则由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为与增值税发票吻合,外贸公司通常还需要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便出现如何界定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关系的问题。从表面证据上看,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的购销关系成立,不管收到外汇否,外贸公司都必须向工厂支付货款。以下案例就是深刻教训。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产品。但a公司本身并非生产商,实际供货方是a公司指定的c工厂。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c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并要求b公司将货款直接付给c工厂。为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b公司还与c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货物出口后,外商不支付货款,b公司因此也没有付款给c工厂。c工厂于是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公司抗辩自己系a公司的代理商,与c工厂不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但b公司的抗辩缺乏充分证据,a公司也不肯出庭作证,因此法院判令b公司应按购销合同支付货款。虽然外贸公司后来根据代理协议起诉a公司并获得胜诉,但a公司是皮包公司,胜诉的判决根本无法得到执行,b公司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上述案件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因此,在存在三角甚至多角关系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一定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不可随便按委托人的要求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与中间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外贸公司与其指定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代理协议的附件,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间商承受。同时在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中也作同样的约定,明确其系《代理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