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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案例评析

2014年8月4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选自:《国际商报》 
                                                                                                                                 2010.09.29







      2010年8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美国itc“337”调查指控中国通领集团侵权的错误裁决,判定涉案的通领生产的漏电保护断路器(英文gfci)产品,不侵犯帕西西姆340专利和398专利及任何涉案专利;判令要求itc根据本判决修改并解除对通领gfci产品的海关有限禁止令。这是我国企业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则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案例基本情况



      2004年,通领集团生产的漏电保护断路器刚开始销往美国市场,就遭到美国同行的强烈抵制。美国百年老号500强企业莱伏顿公司先后于2004年、2005年以侵犯其558、766专利为由,分别起诉通领集团和美国经销商。莱伏顿公司针对同一专利、同一诉讼请求,将通领集团的4家经销商分别在4个不同联邦法院上诉。通领集团积极应诉,要求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将4个案子集中审理。2007年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下达判决书:“判定通领公司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558和766号美国专利。通领集团等被告胜诉”。该案被称为中美知识产权官司中中国企业胜诉第一案。2007年8月16日,美国莱伏顿的行业同盟帕西西姆公司,将通领集团等4家中国企业告到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来自中国的gfci产品进行专利侵权的“337”调查;同时向美国纽约联邦北部分区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2009年3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通领集团侵犯专利权,并禁止通领集团等中国制造商生产的涉案gfci产品通过美国海关进口。这项裁定造成我国漏电保护行业每年数十亿元人民币的出口额消失,5万多相关产业链员工失业,企业濒临倒闭。2009年9月17日,通领集团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起诉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2010年8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指控中国通领集团侵权的错误裁决,判定涉案的通领集团生产的漏电保护断路器(英文gfci)产品不侵犯帕西西姆340专利和398专利及任何涉案专利;判令要求itc根据本判决修改并解除对通领gfci产品的海关有限禁止令。



      本案的几点启示与思考



      一是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开发核心专利技术。“337”调查是指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已成为美国保护知识产权免受国外产品侵犯的重要手段,成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措施之一。“337”调查特点是立案门槛低、调查程序短、处罚手段严。2006至2010年美国对外发起的“337”调查,涉及中国大陆52起。通领集团此次起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胜利,在于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利用法律维权能力不断提高;而且企业拥有自身核心技术,则是通领集团胜诉之关键。中国相关出口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能力,以保持企业在行业中的领先优势,实现科学发展之路。



      二是掌握美国专利侵权调查及诉讼程序,积极开展应诉和起诉工作。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美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判例,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有两个途径:其一,知识产权的利权人或者得到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以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进口贸易中的侵权等不公平行为的侵犯,从而排除含有其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进行337调查的基本程序是:原告向itc提交申请,由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在30天内对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启动要求进行审查,审查结果认为符合的,提交给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多数委员同意启动调查,对内由委员会将案件移交给行政法官审理,对外itc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向被告和被告驻美国的使领馆送达调查通知,至此,337调查正式启动。行政法官开庭审理以后作出初裁决定,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在45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委员会审查意见成为itc的终裁决定。如果其不审查,则45天以后行政法官的初裁决定自动成为itc的终裁决定。如果终裁决定认为被告违反了337条款,其裁决中就会发布排除令和禁售令,并需上报总统复审,总统在60天内批准的,或者未作不批准意见的,则itc终裁决定生效;总统出于政策原因的考虑可以否决itc终裁决定,一旦否决,案件结束。但否决的情况非常少见。如果被告对违反337条款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终裁决定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诉讼。诉讼期间,不影响终裁决定的执行。其二,知识产权的利权人或者得到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发布禁令、被告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和支付惩罚性赔款;联邦法院的判决交由法院内部的事务执行官执行。因此,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在应对美国企业提起的“337”调查和专利侵权诉讼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制定全面科学的诉讼策略,阻止美国公司通过发起337调查就很容易将我国企业产品排除出国门。作为对美贸易出口的中国企业,应该了解美国法律,在遭到诉讼或337调查时,应客观分析形势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明智决策,不应因畏惧而轻易放弃抗辩,更不应认为美国的判决(裁决)执行不到中国境内而缺席。中国相关出口企业应懂得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和规则,不仅要了解进口环节上的337调查规则,同时也要了解美国联邦法院对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中国企业应及时到美国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利用美国的法律规则保护核心技术,排除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其他竞争对手于市场之外。



      三是加强专业培训和指导,支持企业采取法律措施。当前针对国际贸易摩擦,主要采取政府交涉、法律抗辩、产业合作三种方式寻求解决。我国商务部应鼓励建立“企业为主体、行业组织协调、政府加强指导”的“337”调查应对机制,加大对企业的应诉培训和个案指导。商务部应加强对外交流,推动与美调查机关建立长期、稳定的沟通机制,及时表达对涉华“337”调查案件的关注。全方位为企业服务,包括利用政府网站和行业组织的渠道,及时发布案件预警信息和进展情况;针对重点涉案行业展开基础知识和应对实务培训;为涉案企业提供国外法律法规、应诉技巧的服务;协商有关主管部门为涉案企业提供便利的专利检索、申请和维护等行政服务。争取政策支持,对确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敢于积极应诉的企业,协同各部门与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措施支持,鼓励企业创新,推动产业与产品结构升级。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上创新之路,加速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自主创新的产品对美出口比重不断上升,由此可能引发更多的337官司。事实表明,337调查主要针对的是中国有出口成长潜力、技术密集型和高附加值的产品。目前看,美国337调查的发起,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市场竞争策略,企图遏制我国产业升级和技术产品出口,将我国众多的产业封锁在价值链的低端。鉴于此,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应积极完善法律机制,科学制定应对措施,反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遏制国外企业恶意起诉中国企业,为民族工业依法撑起知识产权的保护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商业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