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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的公告

2014年8月4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

二○○二年七月三日

附 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四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0501.0000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2


0502.1030


猪鬃和猪毛的废料


 


3


0502.9020


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4


0503.0090.10


废马毛


 


5


1703.1000


甘蔗糖蜜


 


6


1703.9000


其他糖蜜


 


7


2517.2000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


 


8


2517.3000


沥青碎石


 


9


2620.2900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10


2620.3000


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


 


11


2620.9910


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12


2620.9990.90


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13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14


4115.2000.10


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15


6309.0000


旧衣物


 


16


8548.1000


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文章来源: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律师:黄赞荣 [广州]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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