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国际支付

使用汇付方式出口商会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2014年12月24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汇付包括信汇,电汇,票汇三种,大多交易通过信汇和电汇完成。信汇成本低,但速度慢;电汇有利于卖方迅速收到货款,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但费用较高;票汇可以转让。汇付,属于商业信用,如果使用在资信可靠或关系密切的贸易伙伴之间,可以低成本结汇。

  在汇付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较高。尤其是在双方按货到付款或赊销交易条件下,出口商面临着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迟付或不付款的风险,其中赊销付款风险最大。这种风险在欠发达地区最常见,如利比亚、尼日利亚等。且其手段有:

(1)是先给出口商几笔小单,正常付款,骗得信任。而后突然再给一笔大单,收货后消失;

(2)以质量规格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并以此压价;

(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专卖需要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退货或专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此威胁降价。这种风险在非洲、印度一些国家比较常见;

(4)利用本地或在我国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诱其无单放货。

  案例:某公司a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批总值为6万美元的出口服装合同,付款方式为先电汇30%货款为定金,其余货物装运后10日付款,a公司收到定金后发货,同时将全套单据的复印件传给了客户。十多天后客户来电称由于市场行情急剧下跌,要求我方降价30%后才接收货物。我方不同意,决定运回货物,于是联系船公司,却被告知无法办妥货物转运,原因在于该国海关规定退货须征得原进口方的同意,否则无法退货,无奈之下我方只好同意b公司的要求。

  对于出口商的风险,主要存在如下防范措施:

  (1)对进口商寄来的票据,应委托银行检验其真实性,必要时等收妥款项后才能发货。

  (2)在客户资信不佳或不明时,尽量不要采用汇付结算方式,尤其是t/t。

  (3)凭单付汇时,出口发货宜采用海运方式,以掌握货权,不宜采用空运及铁路运输方式。

  (4)为了防止见提单复印件提货,给客户传真复印件时,抹去箱号及铅封号。

  (5)如买卖合同未约定出口商必须何时将提单正本寄给客户,尽量等收到余款后再寄提单。

  (6)尽量提高预付款比例。

  (7)通过做国际保理业务,规避收汇风险。

  (8)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