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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2016年11月20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为国际商务惯例、国际经贸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的渊源之一。它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上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由于所具有的非主权性、任意选择性以及直接来自于国际贸易的实践等属性,大大增强了它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普遍使用性。

  鉴于国际贸易惯例的重要性,各国的国内法或是国际条约经常会提及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例如cisg、ulis、ulfis。但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很少有国家的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会对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下一个明确而具体的定义,于是有很多的学者就认为“要给国际贸易惯例下一个定义显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似乎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各国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其实恰恰相反,仔细去研究一下各国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你就会发现它们所谓的差别更多的只是字面上的,实质内容都是大同小异的。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节第(2)款对“贸易惯例”下了一个定义,规定“贸易惯例是指任何习惯做法或交易方式,只要该做法或方式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得到了经常遵守,从而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它在当前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英国一般认为,贸易惯例是商业社会中从事某一行业的人所普遍接受的特定交易做法或行为规则;在德国,贸易惯例被理解为在一段时间内得到普遍遵守并导致他们是可以使用的这样的一般信念的统一行为模式。可见,各国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基本上是趋同的,其要件有二,一是要求经常遵守,二是要求有一个合理的期待。就是在国内,学者之间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看法也是比较一致的。韩德培教授认为,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赵承璧教授认为,“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做法和通例”;周忠海教授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和普遍承认的做法与通例”。由上可见,学者之间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看法只是其侧重点不同而已,基本的看法还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所谓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为某一地区(甚至是世界范围的)、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行为规范。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二, 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们所接受,例如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征收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就被各国的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者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同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三, 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这种心理上的确信是由主张方加以举怔证明的,当然这可能会是非常困难的。

  四,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