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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贸易术语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2014年8月4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1、卖方应向买方及时发出交货的详尽通知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适用cpt贸易术语下卖方必须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后,向买方发出交货的详尽通知。在实际业务中,此类通知亦称为“装运通知”。交货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号或定单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运输标志、启运地、启运日期、运输工具名称及预计到达目的地日期等。作用在于使买方能够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和办理进口手续、报关和接货。如果买方需要卖方提供特殊信息,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或在信用证中作出规定。若卖方未按惯例规定发出或未及时发出交货通知,使买方投保无依据或造成买方漏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2、卖方应买方请求提供投保信息

cpt贸易术语规定由卖方根据买方的请求,提供投保信息,这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买方在选择保险公司的地点和保险公司时完全是自主的,买方如果选择卖方所在国家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就可能会要求卖方将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等情况提供给买方。按惯例规定,若买方提出请求卖方提供投保信息,卖方未能提供该信息,致使买方来不及或无法为货物投保,那么货物一旦在运输途中出现灭失或损坏,卖方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