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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DAP

2014年8月4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r2010

目的地交货(填写指定目的地)

引言

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在内。

“目的地交货” 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装载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为止的一切风险。

各当事人应尽可能清楚地指明位于指定目的地内的一个地点,因为至该地点的风险归卖方负担。卖方应取得一份符合该要求的运输合同。如果卖方按照其运输合同负担目的地与卸货有关的费用,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该费用卖方无权要求买方归还。

dap术语语要求卖方在清关适用的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然而,卖方并无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a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卖方的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要求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按合同规定需提供的任何其他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凭证。

a1至a10中所提及的任何单据,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已另有惯例,均可为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b1 买方的一般义务

买方必须依照买卖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1至b10中所提及的任何单据,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已另有惯例,均可为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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