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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下买方以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的应对

2014年12月19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经过反复多轮的发盘、回盘终于签下订单,货物在海上漂洋多日总算抵达卸港,但买方却突然通知货物质量不符,要求退货,这对卖方来说无疑是场恶梦。然而,当事情一旦发生,卖方又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卖方不要马上妥协退让,应当首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买方退货确实有理有据的,应积极协商、求得和解;买方无权退货的,则应坚守立场、果断抗议,同时采取措施以便在买方拒不收货时减少损失。具体来说,卖方在接到买方拒绝接收货物的通知后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要求买方提供质量不符的证明
所谓凭证据说话,买方提出质量不符应当同时拿出使人信服的证据,这也是查明事情真相的基本要求。因为弄清事实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事实不明便匆忙寻找对策,只会是乱开药方。
二、确认自己对货物质量不符是否负有责任
在常见的cif/fob贸易条款下,卖方对货物质量的责任止于装船,之后货物如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则是买方的风险。于是,这便产生了一个问题:货物质量缺陷是发生在装运之前还是在运输途中呢?如果货物质量缺陷发生在运输过程中,而根据贸易条款卖方无需负责,那么买方将不能因此拒绝货物。
三、分析买方是否拥有以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甚至没有规定买方享有因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的权利,买方仅可以要求卖方修理、更换、降价处理等,且只有在货物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从而退回货物。
可见,即使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质量不符,在多数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救济手段,而不能拒绝接收货物。
四、分析买方是否已经放弃或丧失拒绝接收货物的权利
    即使买方确实享有拒绝接收货物的权利,但在以下情形下,将视为买方已经放弃或丧失该项权利,即买方不得再拒绝收货:
1) 买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货物质量异议。
      经过如上分析,如果买方实际上不具有拒绝接收货物的权利但仍坚持退货的,将构成违约,买方需承担因其拒不接货而产生的船舶滞期费、货物仓储费,且如有未付货款的,仍应继续支付。卖方应当据理力争,同时说明买方违约的后果,以起到威慑作用。如果买方实力不强,且不重视商誉,卖方可以发出“without prejudice”的声明,表示鉴于买方拒不接受货物,为减少损失,卖方将收回货物另行处理,但这不妨碍日后卖方对因此承受的成本和损失向买方追索的权利。在妥善安置退货后,卖方可根据买方财力和法律途径的实际执行效果决定是否对买方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以讨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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