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赞荣律师,广州国际贸易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做国际货物买卖,因为交易环境、双方主体距离较大等问题,我国的外贸企业可能在出去的时候会遭到国际贸易欺诈。实际中,要是遇上这种不顺心的情况的,你可以请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被欺诈方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按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一方有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那么另一方可以及时去请求撤销,让合同恢复到没履行之前的状况。
宣布解除合同。因为欺诈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所以在其中遭有损害的一方其实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要求欺诈者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其全部合同义务。
要求欺诈者赔偿损失。因为欺诈受有损失的,那么就可以按照损失进行赔偿。
2、还可以要求对方侵权责任
被欺诈方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被欺诈者有权要求欺诈者返还取得的财产。
被欺诈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赔偿因欺诈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为避免今后还会遇上国际贸易欺诈,实际中需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的外贸企业同外方洽谈出口合同时,应该要求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
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还要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2、在拿到信用证的时候,需要及时仔细审核信用证,注意是否含有“软条款”。如果信用证含有“软条款”,那就要要求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另外,当我国的外贸公司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就要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3、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至于承兑交单方式,还要尽量避免使用。
最后,如果你在国际贸易欺诈中遭受的损失较多,而对方也不愿意给你赔偿的,那么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由于贸易环境的拉大,交易的主体也在扩大,但是其中也不乏有人借助国际贸易的幌子,受利益驱动进行欺诈活动。不过,按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国际贸易欺诈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中,下面几种情况的欺诈就可以得到豁免:
1、信用证已经按规定议付完毕,受益人已经收到议付款。这种情况就是已经完成交易了,那么即使说是欺诈,其实也就不存在了,卖家都已经拿到钱了。
2、开证行已经承兑汇票并转让,持票人善意地付出了对价。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已经完成了交易,双方都没有损失,那么也就不用再去追究欺诈了。
3、欺诈是由信用证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受益人对此并不知情。要是双方都不知情,那么追究责任的时候,只能找第三人,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不过,上面说到的情况都是可以豁免掉的,但实际中还是要注意防范,一般可以注意下面几件事:
1、我国的外贸企业同外方洽谈出口合同时,应该要求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
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还要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2、在拿到信用证的时候,需要及时仔细审核信用证,注意是否含有“软条款”。如果信用证含有“软条款”,那就要要求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另外,当我国的外贸公司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就要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3、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至于承兑交单方式,还要尽量避免使用。
最后,因为国际贸易欺诈有损失,而合同一方是有责任的,那么可以就此情况找对方要求赔偿,要是因此产生纠纷,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