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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判决海盗赎金不能被认定是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015年8月9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英国高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海盗劫持商船勒索赎金,被劫持船上货主以货物发生全损为由向货物保险人索赔的案例。在该案中,法官david steel 最后判决:海盗劫持船只勒索赎金不能构成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案情介绍:2008 年8 月19 日,bunga melati dua 号油轮在亚丁湾被海盗劫持。劫持发生后不久,船东和海盗展开谈判。2008 年9 月18 日,bunga melati dua 号轮所载货物的货主(本案的原告)向货物的保险人(本案的被告)发出了委付通知,但遭到拒绝。船东向海盗支付赎金后,海盗释放了船只。本案的原告认为:根据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7 条第1 款的规定,海盗劫持船舶及货物,已经使货物发生了实际全损;对原告而言,他已经不可恢复的损失了货物。即使不能构成实际全损,根据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0 条第1 款的规定,货物也已经构成推定全损,因为船舶和货物的实际全损看上去已不可避免,而被保险人又合理地进行了委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当被保险人于9 月18 日发出委付通知时,其是否已不可恢复地损失了货物,从而构成实际全损,即使此后船东通过支付赎金使船和货得到了释放。

  david steel 法官认为,判断被保险人是否不可恢复的损失货物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来进行评定。如果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有可能索回货物,那么被保险人就没有不可恢复的损失货物。而本案中货物随同船舶被海盗劫持后并不能构成实际全损。因为:(1)在船货被劫持后,船东即与海盗展开谈判。谈判进展表明,船舶、船员和货物将在不久得到释放;(2)索马里海盗的惯常做法是:通过劫持船只向船东或相关方勒索赎金,勒索成功后释放船只及其货物。(3)david steel 法官认为,虽然dean v. hornby 2案表明:在船舶被海盗捕获之后,船东又恢复了对船舶的占有和控制情形下,仍能构成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但该案是17 世纪的案例,在那个时代,海盗捕获船舶是为了对船舶和货物进行支配。这种劫持使得船东或货主“不可恢复的失去”财产。而本案中,海盗劫持船只和货物只是为了索取赎金,船舶和货物的占有转移了,但财产权并没有转移,因此货物并没有不可恢复的损失。

  david steel 法官还认为,本案中货物被劫持也不能构成推定全损。根据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0 条的规定,推定全损的构成必需满足两个条件:(1)保险标的必须被委付,(2)实际全损看上去不可避免。针对第二个条件,david steel 法官认为,基于先前在判定实际全损时的理由,没有合理的依据能表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针对原告提出的“尽管赎金的支付并不违法,但是违反了公共利益”这一主张,david steel 法官认为,向索马里海盗支付赎金并不违反公共政策。

  随着时代的变迁,海盗的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两百年以前,海盗们捕获船只是为了掠夺船上的货物或占有船舶。而如今,索马里海盗对船舶和货物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他们劫获船只只是为了向船东或相关利益方索取赎金。赎金的金额往往低于船货的总价值,而且一旦赎金到手,海盗就会放船放货。因此,此种情形下,被海盗劫持的船舶和货物无法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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