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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2015年9月29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国际商报
2009.01.23

你的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王善论 江西财经大学

国际贸易中的安全收汇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出口企业,每年产生巨额的延期应收账款,甚至呆账、死账。情急之中不少企业想到了据说是“双保险”的保兑信用证,然而由于对保兑信用证存在诸多误解,继而导致误用,出现出乎当事人意料的结果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本文试图分析保兑在实务中的实际应用的状况,以供出口企业考虑其信用证是否真的需要保兑。

一、保兑行承担保兑责任的前提

根据ucp600第2条的定义条款,保兑系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该定义清楚地告诉我们保兑行承担保兑责任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如果受益人不符交单,保兑行自然也就没有保兑责任。

实务中有不少出口企业以为保兑行的责任相当于一种保险或保证,一旦交单或开证行拒付,则保兑行必须付款。这其实是对保兑责任的误解。其中也包括某些银行对外贸企业的误导,比如某外资银行为招揽保兑业务,在其网站上赫然宣称“一旦我们对您的信用证加以保兑,您无需再花时间和精力担心货款的安全性,我们可在收到您的单据后付款。”

二、交单路线

(1)除了保兑行外,如果还存在其它的指定银行(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且受益人选择向该指定银行交单。

如果构成相符交单,但指定银行拒绝按指定承付或议付,则保兑行应对受益人的相符交单予以承付或无追索权地议付。

只要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寄往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邮递途中遗失。

但如果指定银行绕开保兑行,选择直接寄单给开证行,则保兑行的保兑责任自动解除。

(2)如果出于避免承担保兑费或其它目的,受益人或代其交单的银行选择绕开保兑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则保兑行的保兑责任也自动解除。需要明白的是保兑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的责任,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相符单据并不同时确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

理论上说来,如果单据被开证行拒付(单证不符或开证行倒闭)后,受益人可转向保兑行交单。但此时的交单被视为一次新的交单,仍应满足信用证的交单期限及有效期限,在向开证行交单后再转向保兑行交单,一般都早过了交单期了。即使仍在交单期内,连开证行都拒付的单据,保兑行当然会“设法”拒付了。如果单证不符,保兑行会提出同样甚至更多的不符点拒付;如果相符交单,但是开证行倒闭,保兑行承担保兑责任后无人替其买单,大多数银行会想方设法拒付。

结论就是:如果受益人欲享有保兑的好处,必须交单给保兑行,否则保兑责任自动解除。

三、保兑行接受单据的行为是否约束开证行?

保兑行收到单据后需要对单据予以审核,如果保兑行接受单据,认为构成相符交单,则应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后,并非直接通知开证申请人前来付款赎单(保兑行与开证申请人并无直接联系),而是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并向开证行索偿。

关键问题在于开证行偿付保兑行的前提依然是相符交单,而是否构成相符交单并不依赖此前保兑行的审单结果。开证行收单后仍需对单据予以独立地审核,如果单证不符,即使此前保兑行已经接受单据并付款,开证行仍有权拒绝偿付保兑行。换言之,保兑行接受单据的行为并不约束开证行,保兑行在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的付款责任同时,却有可能遭受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四、保兑行的审单标准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保兑信用证项下由保兑行直接付款的比例极低,与此相反,更多的情况却是,保兑行比一般的开证行挑剔百倍,出口商第一次交单时拒付的比例非常高。许多保兑行,包括许多国际上知名银行,对单据的挑剔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原因如下:

(1)上文提到的保兑行接受单据的行为并不约束开证行,保兑行在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的付款责任同时,却有可能遭受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2)保兑行面对的不确定性远大于开证行。保兑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与开证行之间多半没有相应合同文件,双方权利义务仅靠国际惯例约束,有相当多的内容无法明确。如果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没有固定的协议安排,仅仅通过信用证条款构成委托保兑的关系,保兑行面对的不确定性将远远大于开证行。当保兑行与基础交易的两个当事方均无直接联系时,其面对的信息不对称,会加大自身风险。

(3)在单据处理的过程中,只有开证行有条件就不符点接受与否的问题与开证申请人接洽,而保兑行在承担与开证行一样的终极性付款责任的情况下却没有这样一种缓冲手段,其必然会以较为苛刻的标准审核单据以图摆脱自己的付款责任。

由此看出,保兑行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会以比开证行更为苛刻的标准审核单据。而且保兑行的拒付又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保兑行一旦认定单据不符,即使存在争议,与保兑行交涉是一件异常困难的事。最终,受益人因无心恋战,往往会屈打成招,指示保兑行寄单给开证行,寄希望于开证行能接受单据。保兑行不仅因此解除了自身的保兑责任,还由于保兑行在寄单的同时将不符点也告知了开证行,开证行则会顺水推舟,借保兑行所提不符点拒付。至此,保兑信用证所谓的银行双重担保作用完全荡然无存,甚至连信用证的共同特征——银行信用, 也蜕变为一般的商业信用,受益人能否收款只能寄希望于开证申请人了。如果市场行情不好,或开证申请人的财务出现问题,开证申请人有可能借机压价,甚至干脆拒收货物,从而导致受益人增强收款保障的愿望落空。

五、谁有资格成为保兑行?

根据 ucp600第 2条的定义条款,保兑行系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换言之,只有经开证行授权或请求的指定银行方有权成为保兑行。开证行在 swift格式的信用证中的保兑指示(confirmation instruction)栏目中注明”confirm”或”may add”,向收报行提出加保请求或授权。如果该行同意保兑,则在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时表明“已保兑”。

因此,对受益人而言,如果想要保兑信用证,应在订立合同时,就向买方提出要求,买方再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保兑信用证,而不是等收到信用证之后再由受益人去找一家银行保兑。

既然如此,令出口企业不解的是,为何实务中不少银行并未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却极力向其推销信用证的保兑业务。

殊不知,这是银行针对信用证开发的另一种金融产品,名为沉默保兑( silent confirmation,也称为缄默保兑、暗保等)。其基本含义是“保兑行”向受益人作出的承担开证行履约风险的一种保证或约定,在开证行不履约或无法履约时,“保兑行”对受益人予以赔偿,具体内容依“保兑协议”而定。因此,沉默保兑责任是一种担保或风险参与,完全不同于 ucp框架范围内的保兑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ucp中的保兑是开证行的授权行为,而沉默保兑则完全是叙做沉默保兑的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约定,与开证行或其他当事人无关。由于沉默保兑行并未取得开证行的保兑授权,也就不是信用证中的指定银行,无法获得 ucp框架范围内的必要保护,甚至连对开证行的索偿权和诉权也没有。因此,对银行而言,沉默保兑业务比获得开证行授权的保兑业务的风险更大。

结合上文分析,既然连大多数获得开证行授权且受 ucp保护的“真正的”保兑行在面对受益人的单据时的“理性选择”都是拒付了之,何况未获得开证行授权且不受 ucp保护的“假假的”沉默保兑行。

六、保兑费的承担

保兑行是按照时间来收取保兑费的,一般从保兑之日起计算,按期收取,直至信用证到期。通常的收费标准为每个季度收取信用证金额的 0.2‐0.3%,不足一个季度者按一个季度收取,此外还会设定一个最低收费金额。

当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保兑费由何人承担时,由于保兑行的保兑行为系开证行授权或请求,根据“谁指示,谁付费”的原则( ucp600第 37条),保兑费应由保兑行向开证行收取,开证行再转嫁给开证申请人。然而开证申请人往往利用其开证的优势地位,在信用证中将本应由其承担的包括保兑费在内的很多银行费用转由受益人承担。

更需值得注意的是,保兑行一经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即行收费,而不是要等到向受益人承担了付款责任后方可收费。换言之,即使受益人绕开保兑行交单,或向保兑行交单后遭拒付,保兑行的保兑费照收不误(有不少案例表明受益人绕开保兑行交单,但事后被开证行代保兑行扣除了保兑费)。

在沉默保兑的情况下,保兑费自然也是由受益人承担。

综上所述,首先可以解答实务中为何有些银行异常热衷于保兑业务的问题:一方面是有着稳定的高额的保兑费收入,另一方面却利用与外贸企业信息及专业知识的不对称,遵循近乎苛刻的审单标准,轻易地免除其保兑责任,何乐而不为?

其次,对出口企业而言,在承担了动辄上千美元的保兑费后,却很有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不但无法享受保兑的好处,反而可能会遭遇如下“副作用”:

(1)增加额外的费用支出和时间的延误;
(2)有案例表明有些保兑行在通知信用证时有意不告知受益人信用证中的风险条款,以为日后的拒付留下便利;
(3)有案例表明保兑行在 ucp规定的最后时刻发出拒付通知,以断绝受益人更正单据后二次交单的机会;
(4)如欲享有保兑的好处,必须交单给保兑行。但交单给保兑行的结果大多被拒付,而如果选择直接交单给开证行反而可能不会被拒付(因为开证行背后有最终的买单者——开证申请人)。

诚然,如若对保兑有着全面而客观的了解,在必要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可以防范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开证行所在国的国家风险以及外汇管制风险等。但是,保兑的好处只体现于极为有限的场合,本文旨在提醒我国的外贸企业在要求保兑信用证之前应对其有着充分的了解,而不是盲目地迷信保兑信用证的好处,乃至被不良银行利用。当外贸企业对保兑的误解遭遇银行的误导时,结果就是不受其利,反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