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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经贸纠纷的“全球通”

2016年3月3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刘惠  
                                                                                                                                                                           选自:《中国经济导报》  

           $f编者按:$e $twto将会对我国社会各个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已是广泛认同的共识。加入wto有助于促进经济贸易的繁荣,相应地也会带来日益增多的争议。
      我国现有仲裁机构150家,是亚太地区解决经济纠纷的中心。如何适应加入wto后新的形势,使我国的仲裁事业更上一层楼,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当人类经济活动突破国家、民族的界限,使全世界经济逐渐融为一体时,仲裁全球化是仲裁制度发展的不可逆转的客观结果。经济全球化加速了仲裁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仲裁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反过来又会促进和推动经济全球化。所以,我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已经成为确定我国仲裁机构今后发展趋势重要的国际因素之一。
          $e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员名册》之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中,出现了两名“新面孔”外籍仲裁人士:长滨毅和川村明。由于他们都是同一家日本律师事务所──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而受到记者更多关注。在国际(涉外)仲裁员名册492名在册仲裁员中,其中约有158位来自香港、澳门特区和其他国家,来自日本的有5名。 cietac新增补长滨毅和川村明两名涉中外仲裁员,也在不断给我们一种启示: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和影响下,国际商事仲裁也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仲裁员的国际化就是其显著特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世界上许多著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因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修改并制定了具有适应国际贸易规则的仲裁规则,聘请来自不同国家(地区)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仲裁员,以解决不同国家之间、不同法律背景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仲裁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这一点上也不例外,并且走在发展中国家之前列。
      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利益冲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具备及时解决纠纷的机制和功能,确保交易安全,稳定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中国一向提倡并鼓励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早在1956 年,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便已宣告成立。40多年来,中国的涉外仲裁事业获得长足进展,成绩显著。现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 etac)已经审理和裁决了1万余件仲裁案件,受案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案件的当事人涉及到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裁决的公正性得到国内外的一致公认,并跻身于全球主要仲裁机构的行列。它所创造的“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方法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在国际上被广泛推广和采纳。
      在采访中记者获悉长滨毅和川村明都是资深的仲裁人,在他们的职业律师生涯里,对国际大型跨国公司办理日常的公司法务及诉讼,有着丰富的经验。对于能够成为cietac的涉外仲裁员,他们都表示感到非常荣幸。川村明律师告诉记者,中国已成为世界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在国际商事纠纷尤其涉及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尤其是外国人一般会选定外籍的仲裁员,而他本人从事律师行业30 多年,涉外经验丰富,而且对中国事务比较熟悉,随着中日双方贸易往来的增多更有利于中日双方的当事人放心地选择仲裁员。目前已是国际律师协会理事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事务委员会委员长的川村明长期热衷于与中华律师协会的交流活动,从1979年他就开始接触中国事务。而长滨毅的“中国情结”更早。当问及为什么仲裁成为国际上解决经贸纠纷的常用方式时,长滨毅说:“世界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日趋统一,各国的经济贸易体制尽管千差万别,但在仲裁制度方面是趋于一致的。它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它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从而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并采用。” 记者从cietac国际(涉外)仲裁员名册中注意到,像长滨毅和川村明这样两个仲裁员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情况非常难得。cietac相关人士也认为,这主要得益于他们丰富的仲裁经验,对中国经济建设的热情支持和所作出的贡献,以及该律师事务所长期为多家全球性跨国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他们所在的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52年, 1998年,该律师事务所设立北京代表处,成为较早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日本律师事务所之一,主要代理日本公司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各种使用许可合同、股权转让、反倾销应诉、知识产权、仲裁和中国公司在日本的公司设立、企业间合作、贸易、融资、诉讼、仲裁等案件。
       记者也随即采访了安德森·毛利· 友常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森胁章,谈及在中国从事仲裁工作的体会时,他认为,目前中国的仲裁制度相对比较完善,有利于更多外国企业来中国投资。但是中国在国际金融和证券方面的经济活动比较新,还需要有这方面丰富经验的律师提供服务。他说,随着中国加入wto,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遇到的贸易纠纷也会随之增加,仲裁在其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也越来越大。森胁章的同事、北京代表处常驻代表高规史被问及这个问题时,用一口标准的汉语告诉记者她曾于今年3月16日参加司法部和中华律协共同主办的《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作为一名日本律师第一次参加涉及中国法修改座谈会我感到高兴。如有机会以代理人身份参与涉外仲裁活动,将能增强这方面的实战经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在采访中记者还注意到,cietac 也聘请增补了部分资深的中国的律师作为仲裁员,就此次增补的情况,记者也采访了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赵小龙律师,他表示,此次增补一部分具有实践经验的资深的中外律师为仲裁员,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与我国仲裁制度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新形势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发展行业仲裁及专业仲裁,以满足市场主体对争议解决方式的多种需求。
         “今年5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原〈规则〉的基础上在内容方面作了重大修改,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比如,在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赋予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增加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程序和要求;,强调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公正勤勉地履行职责的义务等。”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便于人民法院发挥重要作用,先后制定了 30余件涉及仲裁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还在涉外及外国仲裁方面建立了集中管辖制度和逐级报批制度。中国现行的仲裁制度,已提升到适应时代发展之需要、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接轨的现代化、国际化法律制度,为广泛开展与各国仲裁机构的合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坚实的法律交流基础。 $f相关链接$e $t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项普遍接受的、简便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能在135个缔约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仲裁是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最重要、最简便,最有效的方式,不仅为国内外各类市场主体所普遍接受,而且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承认。
          1995年9 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第一部有关仲裁及仲裁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仲裁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和发展,仲裁委根据《仲裁法》制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直沿用至2005年5 月1日。新修订并于2005年5月1 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在1995年制订的《规则》基础上作了多达16项内容的修订。$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