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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注意的时效问题

2016年4月1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1、时效的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期之后,既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应注意问题:

提单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有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1997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规定: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比照这一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

我们从上诉规定中得知,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言,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诉讼时效均为一年。并且该一年的时效仅因权利请求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若诉讼被裁定驳回或撤诉,时效不中断。

但国际货物代理合同关系下的诉讼时效则不存在此列,以我们常常遇到的海运费纠纷为例,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己签发提单,则与托运人形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向托运人追索海运费,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而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身份为托运人代为订舱,代为支付了海运费后,则与托运人形成国际货运代理关系,向托运人追索,时效则为两年。

而纯粹的国际货物代理关系,比如前述海运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包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航空货物运输关系,都是两年的时效。当然,在具体的个案的时效,都需要对个案的事实进行分析才能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