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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损害如何赔偿 交通运输工具有什么情形的会被处罚金

2020年6月30日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http://www.gzgjmyls.com/

 黄赞荣律师,广州国际贸易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航空运输损害如何赔偿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50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二、如何确定为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


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司法解释,涉外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该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又可识别为侵权,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有关的法规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交通运输工具有什么情形的会被处罚金

交通运输工具有什么情形的会被处罚金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相关知识点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有关出入境管理法交通运输工具有如何的情形的会被处罚金的其他问题或者纠纷,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